《财经》:早期,你在分析中国城市化落后于工业化时,有一观点尤为深刻,即工业组织空间过于分散,对整个经济长远发展和内部结构平衡造成消极影响,这与西方史学家所认为的中国没有经历过大规模、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业革命是否有关?他们认为中国虽然拥抱了后工业社会,但仍然是农业文明的心态。

降低商品房房价,不搞短期土地财政,是通过国资增值,使得重庆市政府有底气、有能力实现藏富于民的重要方面,在关于重庆国资增值的其他解释中经常忽视这一点。但从统计数据来看,并不是帮助富人,而是藏富于普通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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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如何做到这一点呢?BOT变BT的关键是土地储备收益权注入八大国投中的地产集团。所以正在进行中的重庆经验意义重大。而我认为重庆市恰恰突破了土地财政,重庆市国有资本在市场竞争中的全面增值,与土地规划、土地储备有机结合起来,使得重庆市政府并不依赖于短期的土地财政,并不依赖于在某个项目中一定要产生地王。第二财政指的是基金收入,比如能源建设基金当那些刚需们被迫追涨蜂拥入市的时候,中国房地产的多头力量正在逐渐被耗竭。

短期利益依然是那些调动频繁的行长们的最高利益。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出于反危机之需,敞开货币闸门,货币供应达到有史以来的最高峰。(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进入 易纲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金融危机

或者它本来是合法的,如劳动报酬或财产收益,但为了偷逃税收,采取了隐形形式,因而成为不合法收入。我们并不需要灰色收入的概念,来为他人及自己开脱。因此正确的提法,不是去规范定义不清的所谓灰色收入,而是通过合理的制度设置和创新,去大大压缩隐性收入的内容和空间,这样使最后仅剩的黑色收入无处遁形。我想指出的是,能否把隐性收入或其大部分称为法律边缘的灰色收入,还需要从法治的角度进行推敲。

但这显然包含了为了逃避我国对劳动报酬的高税率和高交费率的因素。但这类交易,一般是较富的人雇用较穷的人,是财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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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之间的劳务交易在我国由于很少申报,所以大体都是隐形收入,被国民收入统计遗漏。比如,所有公职人员的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收入,都是违法犯罪的贪污受贿收入,不存在灰色之说。这些收入并不因为人们见怪不怪或所谓法不责众,就变成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但这些都只改变居民内部的收入再分配,并不影响居民部门收入的总量,因而并不影响国民收入总量统计。

但即便在美国这样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由于历史、种族和文化多样化等原因,地下经济也相当活跃。阳光收入也未必是合法收入那么,被怀疑为非法收入但又没有确凿证据的是否可以称为灰色收入呢?其实也不然。受贿收入,无论是采取钱的形式,还是采取购物卡或物的礼品形式,都不改变其非法本质。所以,在一些专门研究全球隐形经济的报告中,中国被排在隐形经济比重较小的国家之列。

这是由于在中国的国情下,中国的隐形经济主要不是采取完全地下而是采取部分逃避税收和法规的公开经济、隐形收入的形式。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四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或受贿的折合金额即使在5000元以下,仍可分别情况给以判刑、拘役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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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形经济或收入,又称地下经济或地下收入,就是对税务机关隐瞒的经济或收入。侵占其他非公企业等一般法人财物的,是职务侵占罪。

坦率地说,今天中国的问题,恐怕主要还是因为历史、文化和制度的多种原因,视法不见,有法不依,执法随意,而不是法律真的留下了多少灰色地带或空间。隐性收入的复杂性在于,它肯定都是不合法的,但未必都是完全不合理的。即便是本来可能完全合法的劳务报酬如家教等讲课费、出场费、顾问费,财产性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等等,如果变成隐性收入,即没有申报纳税,即变为偷逃税款的不合法收入。隐形收入在今天的普遍性和灰色收入概念的流行,实际上反映了无论在官方还是民间,中国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法治文化的形成,都还需要艰苦的努力和相当长的过程。至于社会上普遍可见的做假账或假发票报销,侵占国家财物的,是贪污罪。进入 华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灰色收入 。

再比如,现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商业贿赂,即当事人如经营管理人员、采购销售人员、验货员、监理人员、财务审计人员、认证人员、工程监理人员等在法人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中,利用职权暗中收取折扣、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范畴,也是属于违法犯罪收入。对他们使用的方法和估算的数字,当然可以有不同的评论,但小鲁的研究推动了社会对隐性收入的重视,值得充分肯定。

又如,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居民之间的交易,如外科大夫的红包,老师收受的在校学生或其家长的礼品,是涉嫌违法违规的收入。居民之间的交易和交换,如行贿人给公务人员或其他职务人员的贿款,由于受益人肯定不会作纳税申报,因而都是隐性收入。

临行前他们分别拿出一个单子,上面记载着在调研期间累计领到的几百元人民币的调研补贴,很客气地要我这个学生在这单子上签字,以便回去后申报纳税,当时我还觉得好生奇怪。显然,既然收入来源于违法犯罪,当然也谈不上是灰色收入。

应当指出,个人与企业等各类法人单位之间发生的隐形收入确实会导致居民部门和GDP统计的遗漏,并通常会大大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因此,从技术上说,个人之间的权钱交易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国民收入统计的遗漏。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相关规定,不仅要追缴逃税所得,还要处以罚款。由于中国社会历来隐私权少、政府管制能力强,一般被认为地下经济比重较小。

从这个意义上说,隐性收入是研究收入分配问题不可回避的内容。否定灰色收入的概念,并不是说法律法规已经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而是意在说明,相对于法律条文的移植和完善,法治观念在中国社会的生根和确立是一个更为艰巨的挑战。

收入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个人隐私,本无需对外人公开。这样说来,是否所有隐性收入都被国民收入统计遗漏呢?其实也未必。

灰色收入的概念近来成为热议的话题。数额较大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不仅隐性收入即偷逃税的收入是违法的,阳光收入即依法纳税的公开收入,未必就都是合法收入,因为它可能触犯了其他法律规定而成为非法所得。可见,这类收入无论数额大小,只有情节轻重的差异,均不能改变其是违法的黑色收入性质。除了毒品等大规模的地下交易外,各种制假售劣的地下经济也很猖獗。但在法治社会,纳税和死亡一样不可避免。

经济学教科书上典型的调侃会告诉你,家长给孩子辅导,不算GDP,但邻居之间互相雇用对方的家长来教自己的孩子并按劳付酬,只要依法申报,就创造GDP了。总起来说,在法治较完善的发达国家比重小些,而在法治薄弱或政府管治能力弱的发展中国家,比重高得多。

法律要求个人收入必须对税务机关公开,进行纳税申报。被很多人认为是最灰色的地带,即单位对职工发放工资以外的财物、购物卡,如果单位不仅自己履行纳税义务而且也已为个人纳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还是阳光收入(显然这种情况几乎没有,否则就直接发钱了)。

隐性经济和收入一般在世界各国都存在。从其定义上,就可以看出它并不是什么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而是不合法的经济或收入。